一、中心简介
(一)职责任务
参与制定全市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负责全市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代管原市农科中心离退休老干部。
(二)机构设置
中心人员编制16名,领导职数2名(包括总农艺师1名),设综合部、农技推广部、植保植检部。中心现有高、中级技术人员5人(其中推广研究员1人、高级农艺师2人、农艺师2人),技术力量雄厚。
1、中心领导
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兼管综合部、基地部工作,负责人事、财务、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法行政。
地址:市福田区农轩路35号115
电话: 0755-83704098 、83704823
传真: 0755-83704820
副主任:分管植检部、推广部工作,负责党务、工青妇、离退休干部、安全生产、计划生育。
地址:市福田区农轩路35号115
电话: 0755-83704068 、83704819
传真: 0755-83704820
2、综合部 负责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中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督查督办、档案管理;负责中心党务、人事、宣传、劳资、纪检、群团、外事、计划生育、行政后勤、安全生产、保密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和离退休老干部活动中心管理;负责中心文件的收发、登记、呈阅、转办、归档、打(复)印和文件档案、中心(植检站)印章管理;负责中心事业经费管理;负责信息管理,文件和网络信息保密工作;协调农业行政技术执法工作;负责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培训;负责制定中心规章制度,落实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中心固定资产和车辆管理,计算机通讯设备、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中心福利、文体活动组织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市福田区农轩路35号115
电话:部长 0755-837146187
文秘 0755-83714038
财务 0755-83714968
老干部服务组 0755-82930216
传真 0755-83704820
3、农技推广部 负责中心年度农技推广、培训计划和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制订农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编辑出版《深圳农技推广》;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地址:市福田区农轩路35号115
电话: 0755-83704022
传真: 0755-83704820
4、植保植检部 负责全市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植物病虫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全市农资管理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市福田区农轩路35号115
电话:部长 0755-83710856
业务 0755-83704028
传真 0755-83704820
二、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一)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行政许可内容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2、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行政许可条件
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经检疫合格的。
5、申请材料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产地检疫申请表一份。
6、申请表格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申请表》。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领取,或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网址:www.szzw.gov.cn)下载。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9、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递交种子、苗木产地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定期到生产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10、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11、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 ,有效期限180天。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13、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二)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
1、行政许可内容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2、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行政许可条件
(1)省间调运
①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②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A.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C.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省内调运
①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5、申请材料
(1)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一份;
(2)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复印件一份;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表一份。
6、申请表格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领取,或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网址: www.szzw.gov.cn)下载。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9、行政许可程序
调运前货主向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递交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和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对调运货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10、行政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限60天。
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
12、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三)农药经营
1、行政许可内容
农药经营。
2、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农药经营是特殊行业,为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必须实行数量限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申请。
4、行政许可条件
(1)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2)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4)经营农药的业务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销售人员必须凭《农药经营上岗证》销售农药。
5、申请材料
(1)《深圳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两份;
(2)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农药经营上岗证两份;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的说明材料两份;
(4)农药管理规章和质量管理制度两份。
6、申请表格
《深圳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23号深圳市农林渔业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网址:www.szzw.gov.cn)下载。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农林渔业部门。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区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9、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领取表格后,到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材料,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作出许可。
10、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四)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七日公布执行)
作物
种类 |
免费限量 |
调运检疫收费 |
产地检疫收费 |
备注 |
说明 |
起点额
(元) |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 |
起点额
(元) |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 |
粮谷类 |
大粒种子 50 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小粒种子 10-30 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 500 克苗木 10 株 |
0.50 |
0.60 |
1.00 |
0.40 |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
1 、 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 、 检验货物 100 公斤以内(含 100 公斤)、 100 株以内(含 100 株)、 1 亩以内(含 1 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不足起点额三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3 、 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 % )收取检验费。 |
经济作物类 |
0.70 |
0.70 |
1.00 |
0.45 |
含烟、棉、麻、油料、糖料、蔬菜及其他 |
水 ( 瓜 ) 果类 |
1.00 |
0.80 |
1.00 |
0.60 |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
(五)投诉电话
0755-83704038 (白天 8∶30 — 12∶00、14∶00—17∶30)
三、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6、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7、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表格下载
1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申请表
2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3 、深圳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 、深圳市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立项书 |